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2008年稀土、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传[2007]241号)
各有关市外经贸局、各有关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2号 《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和2007年第93号 《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已于10月30日公布。现将我省稀土、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商务部公告的资质标准组织好所辖企业的申报工作。
二、商务部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我厅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过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资质申报不包含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联系人: 丁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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