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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


  八、公职所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九、公职所所需经费,由司法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在司法局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职所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政府部门或单位,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试点内设公职律师岗位。试点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由符合条件人员及所在工作单位自愿申请,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按规定审批、注册。

  十一、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公职律师具体职责为:

  (一)为本部门行政决策和重要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二)以律师身份为本部门出庭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三)参与组织本单位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四)承担本单位有关政府法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或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十三、公职律师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公职律师应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执业;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司法厅核准领发。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离开公职律师岗位的,应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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