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职所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九、公职所所需经费,由司法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在司法局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职所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政府部门或单位,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试点内设公职律师岗位。试点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由符合条件人员及所在工作单位自愿申请,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按规定审批、注册。
十一、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公职律师具体职责为:
(一)为本部门行政决策和重要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二)以律师身份为本部门出庭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三)参与组织本单位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四)承担本单位有关政府法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或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十三、公职律师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公职律师应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执业;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司法厅核准领发。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离开公职律师岗位的,应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