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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

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 珠府【2004】105号)


  为了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客观需要,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珠海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职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公职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本级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本级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六)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应由公职所承担的工作;

  二、市公职所负责对区公职所及各公职律师岗位的业务指导。

  三、政府可以委托公职所处理起诉、应诉、上诉、申请查封、冻结等法律事项。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区长)签章的,由公职所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四、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公职所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五、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公职所承担,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公职所的要求予以配合。

  六、公职所根据案情需要征得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临时聘用社会执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七、各区公职所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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