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