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 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
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