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