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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1、负责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落实完成上级下达各项统计任务,并检查监督各级各项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编制统计报表,收集、核实、分析和汇总统计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3、根据港口发展和管理需要,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完成港口普查和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

  4、负责对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及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对统计资料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本行业统计资料;

  6、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统计专项课题研究。

  (二)企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企业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的执行部门

  1、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要求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

  2、负责本企业基本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管理和发布相关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3、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数据和报表,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广州港务局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将有关统计任务下达到各企业,并收集各企业统计报表后汇总成广州港口和水路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分别报交通部、省交通厅、省统计局及市统计局。

  第七条 统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分级归档保管。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工作中搜集、整理的各种数据信息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文字资料。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内销毁原始凭证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严格核实各项原始凭证的数量和质量,如发现有误,应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如实更正。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后,要将输入的数据打印并与原始凭证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签名并装订成册,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要采用现代技术备份。各原始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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