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穗港局〔2004〕94号 2004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与水路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全面反映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生产和发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
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下称《
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广州港口是指广州港港区和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口。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本行业港口与水路运输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广州港务局各派出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报表报送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广州港口与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立或明确相关统计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并通知受表单位。
第四条 各企业作为本办法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广州港务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第五条 统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广州港务局作为本行业统计工作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