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合计;
8、 货物分类名称及吨位;
9、 危险品;
第十四条 集装箱吞吐量统计整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序号;
2、国家、地区或港口;
3、船名;
4、航次;
5、停靠泊位(锚地、浮筒);
6、开工、完工时间;
7、箱型;
8、空箱和重箱(个数);
10、 重量(包括箱皮重和箱内货重);
11、 标准箱个数和重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货物吞吐量航线分组口径:
1、外贸:指广州港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广州港与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参照计入本组,并单独列出。
2、沿海港口是指交通部港口代码中规定的沿海港口。
3、内河港口是指除外贸、沿海航线以外,广州港与珠江及其他支流水路网络上的小港(或装卸点)和经济腹地内河港口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但是广州港港区内作业区之间或大码头或锚地(浮筒)与小码头(或装卸点)之间货物运输除外。
第十六条 确定某航线吞吐量应当以到达港或起运港所在位置划分,不得以运输船型或航线来区分。
1、某货物的起运港:是指船舶本航次运输的出发港。
2、某货物的到达港:是指船舶本航次运输的目的港。
第十七条 货物吞吐量计算方法如下:
1、装船运出港口(即吞吐量统计的港区域范围)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2、由水路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3、由水路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路运出港口的转口货物(包括船←→岸←→船转口和船←→船直取),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
4、水路运至本港作为建港用的建筑材料,计算为进口吞吐量;
5、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的,计算为进口或出口吞吐量;
6、补给国内外运输船舶的燃料、物料(包括垫舱物料、船用配件及谈水等),计算为出口吞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