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
2、内贸统计:依据进、出口交接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内河依据进仓报表,出仓货物日报表,其中“驳←→船”直取部分依据进口货物卸货报表,交接清单,船用燃料依据船用煤(油)签证单;
3、危险品统计:依据《船舶装载危险品货物准单》;
4、集装箱吞吐量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外贸)、交接清单(内贸);
5、行李包裹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行李包裹交接清单;
6、邮件统计: 依据港口费用证明单;
第七条 旅客吞吐量统计:依据客票出售记录表。
第八条 吞吐量统计核算凭证应当准确、可靠。在收集整理过程中,应当逐日逐船(驳)分别认真核对。
第四章 统计整理
第九条 吞吐量统计应当严格依据原始单证进行整理、核查原始记录,登录台账,认真复核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 吞吐量统计应当收集的凭证有:
1、 进口货物卸货报表;
2、 货物交接清单;
3、 出仓日报;
4、 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外贸);
5、 进仓日报;
6、港驳进出广州港货物统计凭证,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费收核算原始记录。
上述凭证应当具备吞吐量统计所需信息,并且应当准确充分。
提供全部资料,必须做到统计的数据有根有据。
第十一条 收集的统计凭证应当分月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货物分类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货物运输分类目录”分组。
第十三条 货物吞吐量统计整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序号;
2、起运港或到达港(包括编码、国家、港口);
3、船名;
4、航次;
5、停靠泊位;
6、 开工、完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