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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1、外贸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

  2、内贸统计:依据进、出口交接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内河依据进仓报表,出仓货物日报表,其中“驳←→船”直取部分依据进口货物卸货报表,交接清单,船用燃料依据船用煤(油)签证单;

  3、危险品统计:依据《船舶装载危险品货物准单》;

  4、集装箱吞吐量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外贸)、交接清单(内贸);

  5、行李包裹统计:依据进、出口载货清单,行李包裹交接清单;

  6、邮件统计: 依据港口费用证明单;

  第七条 旅客吞吐量统计:依据客票出售记录表。

  第八条 吞吐量统计核算凭证应当准确、可靠。在收集整理过程中,应当逐日逐船(驳)分别认真核对。

第四章 统计整理

  第九条 吞吐量统计应当严格依据原始单证进行整理、核查原始记录,登录台账,认真复核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 吞吐量统计应当收集的凭证有:

  1、 进口货物卸货报表;

  2、 货物交接清单;

  3、 出仓日报;

  4、 出口载货清单或舱单(外贸);

  5、 进仓日报;

  6、港驳进出广州港货物统计凭证,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费收核算原始记录。

  上述凭证应当具备吞吐量统计所需信息,并且应当准确充分。

  提供全部资料,必须做到统计的数据有根有据。

  第十一条 收集的统计凭证应当分月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货物分类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货物运输分类目录”分组。

  第十三条 货物吞吐量统计整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序号;

  2、起运港或到达港(包括编码、国家、港口);

  3、船名;

  4、航次;

  5、停靠泊位;

  6、 开工、完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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