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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穗港局〔2004〕95号 2004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部《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如实提供吞吐量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吞吐量统计汇总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四条 港区吞吐量统计的范围包括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经由水路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运输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等,均应统计货物吞吐量。

  集装箱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由水路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装卸的集装箱数量。按箱量和重量分别统计。

  旅客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乘船进港和乘船出港的旅客数量。

  滚装汽车吞吐量定义:是指报告期内进、出港区范围自行驶上、驶下运输船舶的汽车(含车内货物)数量。

  第五条 港区范围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章 统计原始资料

  第六条 货物吞吐量应当依据经过公证部门(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交接签证确认(未经公证的需有船方、港口经营人交接签证确认)的原始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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