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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省财政家畜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3、有关试点县畜牧部门与补贴农户签订《省财政良种肉羊购买补贴合同》(详见附件3)。合同一式三份,购羊者、县畜牧部门、供羊单位各一份。
  4、补贴农户在购羊时应出示补贴合同,并向供羊单位支付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
  (二)奶牛冻精细管
  1、省畜牧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补贴实施市通过公开招标,在具有省级以上畜牧部门颁布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场范围内确定供应冻精细管的种畜站(场)。
  2、有关试点县应选择具有《家畜配种经营许可证》、相应的配种和检测设备齐全、社会信誉高的畜牧兽医站(家畜配种改良站)进行良种改良,确定的配种站(点)要在本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确定承担家畜配种改良任务的配种站(点)应将家畜改良的具体收费情况张榜公布,并悬挂于站(点)内位置明显处。
  各配种站(点)收取的家畜改良费用应扣省财政补贴部分,严禁重复收费或多收费。
  4、补贴户在配种站(点)进行奶牛改良时,应据实填写《良种奶牛改良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4)。登记表一式三份,养殖户、配种站(点)、县畜牧部门各一份。
  七、补贴资金拨付
  1、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补贴实施方案,逐级将补贴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2、供羊单位应持《省财政良种肉羊购买补贴合同》和经购羊者签字的收据存根,经县畜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羊单位。
  3、县畜牧局根据各个配种站(点)使用冻精细管情况和补贴户签字的《良种奶牛改良情况登记表》,填写《省财政补贴“冻精细管”使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单位。
  八、管理监督
  1、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家畜良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县畜牧、财政部门要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受理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畜牧办、省财政厅。
  2、各县要对享受财政补贴的种羊统一发放标识牌,并建立购买种羊户(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羊户(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购羊种类;购羊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3、购羊者自购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卖或转让享受财政补贴的种羊。未经批准变卖或转让的,由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4、县畜牧部门应对家畜改良及饲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配种站(点)搞好改良服务,指导合作社或协会为家畜改良户(场)提供饲养、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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