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要遵守与定点跟踪监测场(户)的保密协议,确保监测场(户)监测数据不用于统计监测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每年定期对省畜牧办公室统计监测工作,以及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进行考核。省畜牧办公室负责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情况、监测数据准确性、时效性、统计员业务水平和数据核查工作配合情况等。
考核成绩基础分均为100分,一般采用扣分式计分,固定监测点生产、市场信息和情况上报采用加分制(具体考评细则见附表)。
第十七条 对总体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监测点,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总体考评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地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第二年的监测经费及各类项目安排挂钩。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监测点,按规定予以淘汰轮换。
第七章 固定监测点的淘汰轮换
第十八条 为保证固定监测点的代表性,按照抽样轮换原则,结合考核结果,对固定监测点实行淘汰轮换制度。
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每5年轮换一次,轮换比例为10%。
自2010年起,各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内的监测村和户开始实行淘汰轮换制度。每个县的固定监测村按每年10-20%比例进行轮换,其中生猪生产监测县每年轮换2个村,其他畜种监测县每年轮换1个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农业部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点
现场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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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档管理情况
| 1.对于畜禽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县,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未对原始监测数据进行签字(盖章)保存的,扣5分。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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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员业务水平
| 1.统计员对所监测点情况或对监测表格填报不熟悉的,扣5分。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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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核查配合情况
| 1.如出现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不主动提供原始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现场核查的现象,扣5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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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质量情况
| 1.如出现1-3项上报数据与原始资料不符的,每项扣5分;
|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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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当月存在4项以上数据与原始资料不符的,该监测点当月所有考核成绩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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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3个月以上存在上报数据与原始资料不符的,该监测点所有年度考核成绩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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