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畜牧办公室对全省统计监测工作负全责,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并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全省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
(三)协助农业部确定村级固定监测点;
(四)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5%的监测点的实地核查工作,配合农业部的数据核查工作;
(六)组织县级统计员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防疫员进行建档备案;
(七)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的形势分析和会商;
(八)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全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九)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条 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农业部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农业部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组织和督促村级防疫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账和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
2.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开展实地核查;
3.负责监测数据的及时录入,妥善保存定点村和户原始监测数据副本;
4.组织定点监测村防疫员培训;
5.及时向省畜牧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本辖区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定点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防疫员要熟悉所在行政村畜禽生产情况,具有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意志品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村畜禽生产信息的采集工作,要建立村级畜禽生产情况统计监测台账,按要求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并指导定点监测户建立生产和效益监测台账;
(二)及时汇总和上报本村和监测户数据,配合县级统计员的录入工作;
(三)妥善保存监测原始数据,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
(四)完成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做到专款专用。省畜牧办公室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定点监测县;定点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补贴及时足额落实到村级防疫员。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对统计监测工作的投入。
第五章 统计监测数据处理和发布
第十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省、市、县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和发布对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