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息采集人员培训
由于大部分指标和报表均为新增内容,涉及信息采集点和采集人员众多,为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启动并顺利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县级、村级统计员进行全员集中培训,以统一对数据指标的理解,熟练掌握监测软件平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高效。
八、组织实施
省畜牧办公室作为全省畜禽、饲料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工作;组织数据核查和形势会商;针对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工作的前瞻性要求,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负责形成月度、季度、年度畜牧、饲料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省级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组织县级以下统计员和村级防疫人员的培训,组织和督促村级防疫员调查工作,监测数据汇总上报,配合做好数据核查,开展形势分析和会商,及时报告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2:
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切实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为农业部和省畜牧办掌握畜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提供依据。
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点监测村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定点调查监测养殖场(户)必须依照《
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省畜牧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有关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定点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统计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负责科室。由事业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意志品质,对数据的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八条 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人员实行备案制,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