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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制度

  按照省畜牧办公室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对各县统计监测工作实行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各县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第二年的监测经费及各类项目安排挂钩。数据质量是考评的重点内容,对上报数据与实地核查结果不符的监测点,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数据质量自查不力、不配合农业部或省畜牧办公室数据核查、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另外,各县的统计监测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机构和人员安排情况,以及组织协调、统计员培训、资金使用、分析预警和相关材料上报等工作情况纳入总体考评范围。对总体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评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和考评办法。
  统计监测工作涉及面较广,牵扯环节较多,工作任务繁重,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努力把畜牧业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1、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
  3、畜禽生产与市场固定监测县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适时调控生产,科学指导经营,促进生猪等畜禽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增强监测的时效性,提高监测效率,扩大监测范围,逐步完善全省畜牧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动态监测及分析预警体系。在强化现行省级畜牧和饲料生产年报、季报监测的基础上,对生猪主产区实施重点监测;充实和完善现有部属畜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点;实行村、户监测计划,对畜禽生产样本村和样本户开展动态监测,确保及时获取全省畜牧业生产变化情况。
  二、主要监测范围和内容
  采取“全面监测+重点监测+固定监测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从省、县、村、农户等不同层次开展监测。在监测周期上兼顾年度、季度、月度、周度等不同时段,最大限度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省级畜禽、饲料生产年度和季度全面监测
  切实强化《畜牧业生产和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系统完整地反映全省畜牧、饲料生产动态变化。省级年报和季报通过层层上报,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同时完成年度和季度形势分析报告。
  (二)生猪主产区重点监测
  加强生猪主产区生产和市场重点监测,对每月汇总生猪生产的关键数据和指标,通过网络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
  (三)畜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点
  采集25个固定价格监测县生猪、家禽、牛羊、饲料等产品的集贸市场价格,实行周报制度,数据采集日为每周三,直接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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