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学校择校生、社会力量办学校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招考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个别确实要调整计划的学校,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身体条件择优录取择校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学校在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后,利用非财政投入扩招的学生,其收费可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特色学校),2005年将继续按市招考办《关于2004年广州市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体育类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穗招考办〔2003〕21号)的有关要求招收体育类特长生。
8、凡参加了升学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9、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三)实行“降分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省、市政府和省招考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1、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
2、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3、少数民族学生和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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