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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教基教〔2004〕2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类中等学校:

  现将《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蔡艺孟,联系电话:83185971)

  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05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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