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56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下称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32号文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工残退休人员),在本文下发前死亡的,补发其2009年1月(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死亡之月应享受的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