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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理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发放渠道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理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发放渠道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9〕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下同)生活待遇发放渠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1月起,恢复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每年的正常调整工作。按历年的调整办法计算离休干部的调整额[含《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及《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7〕7号)所规定的待遇],从2009年11月起,按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为保证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基本持平,凡企业离休干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金年度正常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增减部分,在财政安排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补助金中作相应的扣减或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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