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