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或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理企业加2分,A级监理企业加1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1分,D级监理企业扣2分。
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A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5%提交,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8%提交,其他等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10%提交。
经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理目标均达到合同要求的,缺陷责任期的保留金也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A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3%,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4%,其他等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在我省有评价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D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无评价项目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AA级和D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二年、A级和C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一年,以后逐年下降(或上升)直至B级。监理企业在省外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将及时对其末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监理办信用评价表和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上报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或省厅,逾期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报或更正。否则,将按“评分细则”规定分值加倍扣分,经举报查实的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当监理企业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及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市交通局(委)也应建立各类监督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省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出现虚假信息的,根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