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辖区内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厅;并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提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提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监理业务转包的;
4.企业资质申报、复查弄虚作假的;
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
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6.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
7.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