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有工伤认定职责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第六条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死亡的,通知其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应当提供其曾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该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第三人在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