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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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