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对象
1.上述工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2.上述工种中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原岗位工作人员。
3.上述工种中在本岗位工作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我省内有意从事相关职业并自愿申报的人员。
5.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校生。
(三)不同职业技术资格等级申报的条件
1.爱党爱国、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工等级资格:
(1)在相关操作岗位学徒期满。
(2)高中以上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及农业职业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生。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各类职业培训班中接受本职业系统培训一年以上。
(4)按要求已具备初级技术等级条件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等级资格: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应职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本职业系统培训两年以上。
(2)中专以上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或结业生及农业职业中专以上学校的在校生。
(3)按要求已具备中级技术等级条件者。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等级资格: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应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应专业二年以上。
(3)按要求已具备高级技术等级条件者。
四、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基础理论知识考核与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山东省畜牧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要根据其职责,负责做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管理;鉴定工作的拟订、组织实施、总结、报告;考评小组、鉴定公告的审查审批、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山东省特有工种农业-309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兽药监察所、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山东省特有工种农业-309职业技能鉴定站,做好辖区内组织发动、人员申报、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