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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
  (一)实施原则
  以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加强宣传,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目标任务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省在兽药GMP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工、兽用化学药品制造工、兽用药物添加剂工、兽用原料药制造工等工种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职业就业准入,上述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007年起,畜产品加工行业其他工种将逐步实行职业就业准入制度。
  (三)实施计划
  1.在兽药生产关键工种首先实施就业准入制度。自2006年7月起,我省首先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等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2005年10月起,将开展第一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的鉴定工作。截止到2007年7月,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化验员应持有初级以上化验员《技术等级证书》,质检负责人应持有中级以上化验员《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受聘上岗。对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半年内对其进行培训,经鉴定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岗位。
  2.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在做好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等5个工种鉴定和就业准入工作的基础上, 2007年开始在生猪屠宰加工工、猪肉分割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牛羊肉分割工、肠衣工、畜禽屠宰加工工、中式熟肉制品加工工、火腿加工工、腌腊肠类食品加工工、蛋品及再制蛋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畜禽产品卫生检验员等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3.积极在农业院校相关专业推行“双证制”。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将农业院校中涉及兽药、畜产品加工有关专业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纳入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范围,推行双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能力。
  三、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鉴定范围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我省农业特有工种农业-309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职业(工种)范围为:兽医(含兽药)化验员、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工、兽用化学药品制造工、兽用药物添加剂工、兽用原料药制造工、生猪屠宰加工工、猪肉分割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牛羊肉分割工、肠衣工、畜禽屠宰加工工、中式熟肉制品加工工、火腿加工工、腌腊肠类食品加工工、蛋品及再制蛋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畜禽产品卫生检验员等18个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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