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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牧人字〔2005〕20号)


各市畜牧局(办):
  经国家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山东省特有工种农业-309职业技能鉴定站成立,该站设在山东省兽药监察所(山东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为确保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规范的考核标准,采用科学公正的考核方法,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行业职业技能水平及其任职资格的考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从事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应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兽药、畜产品加工相关职业技术复杂,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我省是畜牧大省,对兽药、畜产品加工相关工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保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提高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确保畜产品安全,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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