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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畜禽配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资格准入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畜禽配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资格准入的意见
(鲁牧生字〔2006〕45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提高畜禽配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提高我省畜禽品种改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办决定自2007年1月起,对全省各类家畜配种站和种畜禽场的畜禽配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认识
  畜禽良种是提高畜禽生产水平和产品品质的关键,是建设现代化畜牧业、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利用人工授精技术,开展畜禽配种改良,不仅可以提高优良种畜禽的配种效率,而且对加速品种改良步伐,加快畜禽良种化进程,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畜禽配种改良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人们对良种重要性认识的普遍提高,对畜禽配种员及其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配种员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手段,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住就业准入关口,不仅可以促进配种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切实搞好畜禽品种改良工作,而且对于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劳动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畜禽品种改良实际,确定在全省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手段,全面实施畜禽配种员职业准入制度。自2007年3月1日后从事畜禽配种工作的从业人员,就业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上岗;2007年3月1日前已从事畜禽配种工作的从业人员,在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的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在2008年8月1日前应通过鉴定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鉴定不合格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对其进行培训,经培训后考核鉴定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事该职业的资格。2007年3月1日后,畜禽配种从业人员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将作为家畜配种站和种畜禽场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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