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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形式审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自受理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二)符合性审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省畜牧办。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三)现场检查。省畜牧办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细则由省畜牧办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现场检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四)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测。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畜牧办委托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地环境检测、产地环境现状评价和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产地环境检验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分送省畜牧办和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省畜牧办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环境检测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产地认定终审。产地认定终审通过的,由省畜牧办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省畜牧办将通过产地认定的申请人申报材料、《认证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产品认证终审。产品认证终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公告。
  不符合颁证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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