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厂选址科学,符合动物防疫和产品、环境质量要求,布局科学合理,生产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建筑材料、建设标准、工艺流程符合有关规定,病畜禽圈、急宰、无害化处理、消毒等设施齐全。
(二)加工厂质检机构健全,仪器设备配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检人员身体健康,业务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三)加工原料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加工所用辅料以及清洗剂、消毒剂等容易对加工造成污染的投入品严格管理,正确使用。
(四)有完善的卫生管理与消毒制度,并能严格执行;有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实施宰前、宰中和宰后检疫,并完整记录,对可疑病变能及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出厂产品附具检疫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逐步推行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无公害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对畜禽加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和销售记录等。畜禽产品加工厂对原料要记录来源、标识加工、检验入库;初加工产品要实行包装上市,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章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第十条 凡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之内,并达到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产地认定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申请无公害认证的畜产品,必须来源于经过认定的无公害产地。山东省实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分级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