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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资料审查部,设在山东省畜牧环境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资料审查,提供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咨询服务。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检查员由省畜牧办在全省畜牧系统内统一考核聘用,持证上岗,负责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申请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无公害畜产品获证单位进行奖励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畜产品的发展。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推行无公害畜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第六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条件与管理

  第七条 无公害畜禽养殖和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位于地势高燥、有利于防疫、符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地方;远离工业污染;与其它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加工厂、畜禽及产品交易市场、居民区、交通干线保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
  (三)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布局,办公区、饲养区界线分明;消毒、疫病诊疗、病死畜禽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齐全。
  (四)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环境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
  (五)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完整的养殖、销售档案,详细记录兽药、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畜禽变动和产品销售等情况;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兽药、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按规定的用药品种和休药期使用兽药。
  第八条 初加工无公害畜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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