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7〕5号)
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