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项整治,使畜禽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的现象得到明显控制并争取杜绝,畜禽养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率确保100%;畜产品中违禁物质检出率和残留超标率继续保持低水平或零检出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优质畜产品及产销挂钩、出口备案养殖场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保持稳定,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畜禽养殖场监督检查
组织人员对畜禽养殖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养殖大户,重点开展三方面检查。
一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违禁品使用情况。重点查处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化学物质及禁用兽药的行为。检查饲料添加剂、药物进货记录,检查饲养日志,现场抽查药品房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等。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没收,并调查清楚已使用情况,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检查养殖场质量安全及动物卫生情况。检查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疫病防控、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情况,重点检查消毒设施、病死畜禽焚烧或深埋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备或不正常运行现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明确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三是检查养殖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畜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建立及实施情况,检查家畜耳标佩戴情况,对档案未建立、不完整、不规范情况等要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二)强化畜禽及产品检疫监督
一是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检疫,有报必检,有检必严,确保所有产地全部检疫。
二是严格屠宰检疫。对规模屠宰加工厂(场)实行兽医人员派驻,严格查验进厂动物的检疫证明、标志和来源,实行同步检疫,对病害动物或产品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加强运输流通环节监管。以省政府批复设置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依托,加强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病死畜禽转运和动物疫病传播。按照农业部规定,从11月1日起严格查处没有佩戴耳标的猪、牛、羊的调运行为。
四是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对畜禽集贸市场、屠宰加工场所、冷藏储运场所、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
(三)加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抽查监测
针对不同畜禽产品,在不同区域和生产加工销售不同环节,对畜禽产品重点残留物进行监督抽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重点安排监测猪肉中克伦特罗(瘦肉精)40批,猪肝中克伦特罗(瘦肉精)40批,鸡肉中已烯雌酚60批,羊肉中氯霉素40批,牛奶中链霉素40批,共计220批次。对抽检结果,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发布。有条件的市,也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技术力量,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