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畜牧业投入品检查监测。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和宠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畜禽种质专项检查。继续开展种畜禽质量诚信活动,做好种畜禽执法大检查工作,加大对无证、超有效期、超范围生产销售种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家畜细管冻精、胚胎等的监督抽查力度。
(二)开展畜禽养殖监督检查。一是检查监测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现场抽查药品房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检查养殖场疫病防控、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设备,重点整改完善消毒设施、病死畜禽焚烧或深埋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备或不正常运行现象。三是检查整改畜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未建立、不完整、不规范情况,检查家畜耳标佩戴等情况。
(三)做好畜禽及产品检疫检验。一是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做到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检疫,有报必检,有检必严,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屠宰检疫。对规模屠宰加工厂(场)实行兽医人员派驻,严格查验进厂动物的检疫证明、标志和来源,实行同步检疫,对病害动物或产品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做好流通环节监管。以省政府批复设置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依托,加强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病死畜禽转运和动物疫病传播,从11月1日起严格查处没有佩戴耳标的猪、牛、羊的调运行为。四是加大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针对不同畜禽品种,在不同区域和生产加工销售不同环节,对畜禽重点残留物进行监督抽查。
(四)开展备案产地和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产品认证的畜禽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获得进京入沪资格的企业、与国内大中城市实行产销挂钩的备案养殖场、养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参加生猪产销协议活动养殖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产品或备案产地的资质、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开展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规范使用为重点,通过报纸网络专栏、举办培训班、科技下乡、科技人员联系千场万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做好对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四、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