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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经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确认患有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疾病的参保人员,凭体检证明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复查制度,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复查一次,复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复查结果作为参保人员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或经复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不列入复查范围。
  第八条 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疾病的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合,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该疾病治疗不相符合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该社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内。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门诊病历上记录相关病情、检查和用药情况;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发票上注明药品名称、价格和剂量,并将电脑小票粘贴在发票背面。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应选择并确定一家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患高血压病、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采取社保年度限额支付办法。高血压病、糖尿病单一病种,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4000元;高血压病合并糖尿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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