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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申报及发证程序
  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要求完成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创建工作后,必须运行3个月以上的时间,经过自评和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提出考评申请。申报三级经县局审核直接向市安监局报送,经考评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申报二级经市安监局转报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经考评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考核机构
  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负责对全国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二级、三级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对二级、三级考核机构进行抽查,市安监局重点对三级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考核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由省安监局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考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不少于6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人员(设区市安监局的考核人员资质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并进行备案),其中聘请有资质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最少有1名副高职称的专家)
  (四)具有保证达标考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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