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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结合《条例》实施深入推进奶站专项整治行动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应对问题奶粉事件采取的重大行动,目前已完成登记造册和质量抽检阶段的任务,基本摸清了奶站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整改提高和总结完善阶段的工作,要与贯彻落实《条例》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在确保清理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要大力引导散养奶农向规模养殖场区集中,引导现有奶牛规模养殖区、生鲜乳收购站扩大规模、完善设施设备、规范组织运行,逐步达到《条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要指导监督奶牛生产者和鲜乳收购者,完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疫病防控记录,建立奶畜养殖、卫生管理、鲜乳检验制度,逐步实现按《条例》的要求规范经营;要继续加强对奶畜养殖和鲜乳收购的日常监管,搞好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步推动依据《条例》进行监管处置。
  三、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奶站设立布局规划
  《条例》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只有在各市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奶站布局规划,才能更有可操作性。各市要根据当地奶畜养殖分布情况、奶站分布和经营情况、生鲜乳收购销售流向,按照方便养畜奶农、避免交叉覆盖、提升规模水平、有利监管服务、推动产业一体的原则,尽快制定奶站布局规划。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奶畜生产和奶站分布基本情况、奶站布局规划目标原则、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等。请各市在10月28日前将奶站布局规划报省畜牧兽医局。
  四、尽快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工作
  对奶站实行许可证制度,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是加强生鲜乳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也是基础薄弱、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一项新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最主要的是在做好新建奶站发证的同时,实现原有奶站依据《条例》的过渡。根据农业部要求和奶站检查登记情况,生鲜乳许可证的发放要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兼顾、稳步过渡的原则。对乳品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和合作社建设的奶站,凡设施设备、人员环境、记录制度等条件达到要求的,要尽快完成许可证发放;对分布在奶畜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个人私营奶站,要积极引导完善设施条件,组织成立奶业合作社,在主体、条件都具备的基础上,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布局不合理、奶站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鼓励养殖小区发展奶农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扶持乳品加工企业、奶牛合作社收购、兼并、托管现有奶站,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各市要在10月29日前将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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