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奶站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在明确奶站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执法监管责任制,把设施设备运行清洁、落实禁收生鲜乳规定、生鲜乳日常检测、购销合同签订执行、购销检测记录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监督管理要实现制度化经常化,明确监管人员定期巡回、运营情况评估、重大事故报告等方面的职责,并确保落实到位。对质量安全隐患多、购销运行不规范、制度记录不健全的奶站,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必要时停止收购活动直至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四、加强鲜乳运输监管,规范鲜乳交接行为
(十)加快车辆准运证明发放。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方可开展运奶业务。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由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附件3),受理单位在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颁发《生鲜乳准运证》或通知说明不予发证理由。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10日前重新申领。各县(市、区)要在摸清生鲜乳运输车辆底数、培训验车专业人员的同时,加快生鲜乳准运证的发放进程,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生鲜乳准运证发放工作。
(十一)落实生鲜乳交接单制度。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以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为准,具体印制发放由各市自行确定。生鲜乳交接单必须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生鲜乳交接单管理要与奶站特别是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交接单的实施和查验,随时了解车辆服务的奶站、车辆押运员、车辆运输供应的加工厂等有关情况,彻底杜绝运输过程掺杂使假行为。
(十二)加强生鲜乳运输监管。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运输车辆所有者、乳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培训,增强实施车辆准运和交接单制度的自觉性,把法规对生鲜乳管理的规定尽快落到实处。要把生鲜乳运输作为奶站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督范围,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情况、运输货物情况、生鲜乳交接单实施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健康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勘验,确保生鲜乳运输高效规范运行。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管条件
(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是摆在畜牧部门面前的一件大事。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目前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理顺管理和执法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暂时无法规范的也要搞好内部调剂,指定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必要的执法条件手段。要规定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监督管理范围、执法实施要求,建立起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效果要跟踪评价,建立起严格的执法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