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能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验收小组正副组长;
第二十一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被验收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并有较高的学术成就;
(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阅读和研究验收课题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实施与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合同书中有关要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三)课题研究成果达到何种水平,已达到或预期达到综合效益如何;
(四)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五)对课题研究合同完成情况、完成综合质量作出明确评价。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实施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区、县级市教育局接到《验收结项申请书》、送请验收的成果等材料后应登记、审核,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组织验收;由市教育局确定主持验收单位。
(二)主持验收单位应至少在10天前向验收小组成员寄送验收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以保证验收小组成员有足够时间阅读,准备验收意见;
(三)验收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市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小组组长综合验收专家意见,撰写验收结论,并填入《验收结项申请书》。市教育局应于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四)验收要严把学术质量关,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不能通过验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防止无原则吹捧的不正之风;
(五)凡课题验收经市教育局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可申请结题。验收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一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申请二次验收。对验收等级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及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课题,市教育局将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凡承担市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并已超过一年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也照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