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由市教育局组织并委托区、县级市教育局或课题承担单位主持验收;
(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各类课题验收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报《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下称《验收结项申请书》),并提供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验收使用。
(一)申请课题结题验收需准备材料:
1.科研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立项通知;
2.验收结项申请书;
3.国内同类研究查询报告;
4.政府或其他部门的采纳意见和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政策性研究课题提交);
5.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和被引用证明。
(二)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验收结项。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可申请免予验收评审:
(一)已通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
(二)整体已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
(五)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
凡属上述情况,要求免予验收评审者,必须填报《验收结项申请书》,在数据表中选择免予验收评审,填写所有栏目,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和研究成果。重点课题申请免于验收评审报市教育局科研处审批;一般课题、专项课题申请免于验收评审经所在单位,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的验收均实行通讯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的组织:
(一)重大课题的验收小组由7人组成,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验收小组由3人组成,人选由市教育局确定;
(二)验收小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验收小组负责人也可由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