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管理的透明度,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有效治理教育乱收费,特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通(成人)高校、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联合发出《关于我市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22号)的要求,严格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格式,将经物价部门批准本学校可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分类、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收费范围、相关备注和说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收费责任人等在校园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以方便学生、家长、群众阅读、监督,向社会公开明示(教育收费公示格式附后)。
四、教育收费公示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收费公示牌是教育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除此,还可以辅助采取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学校应结合校务公开,农村学校应结合涉农收费进行教育收费公示。
五、教育收费公示牌的制作要求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题醒目。公示牌制作的材料要耐风雨,要放置在相对固定的位置,要做好公示牌的日常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修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动调整时,必须在变动收费前做好相应的更改,并做好有关的解释工作。
六、学校不得在教育收费公示以外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凡是强迫学生参加自愿选择的项目,和教育收费公示没有公示的项目,或收费标准与公示不符的,学生、家长有权拒绝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