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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员办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专员办每年在年检申报前(12月)和年检结束后(6月)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发现的错误数据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实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结合账户日常管理需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了解核实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15前将上年银行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及相关报表、截至上年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合规有效的账户信息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改变账户用途,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违反规定的,专员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及时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年检布置和资料报送工作,不得漏报瞒报账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执行和不执行账户年检。违反规定的,专员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专员办将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认真落实专员办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而又拒不整改落实的,专员办将根据《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关进行处罚,同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为驻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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