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在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
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铜川矿务局、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铜川矿务局、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分别初审;中、省属驻铜其它单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市属各单位所属的未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超龄人员原所在企业已不存在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原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按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市政府书面委托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中、省属驻铜单位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个人费用收缴及相关待遇发放工作;区县政府可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县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个人费用收缴及相关待遇发放工作。市、区县政府分别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资金管理
费用收缴和资金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区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收缴的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所缺资金除省财政拨付50%外,中、省属,市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省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市劳动保障、财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