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1月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好全市未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曾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实行了户籍改革的地方,为改革前的户籍)。
截止2008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年满55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确需通过本方案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再增缴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