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省畜牧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将审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核后转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
项目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
项目类型:先审核后批
审批内容:1.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具符合审批内容中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