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省畜牧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办理批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转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同新办企业。
四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
项目类型:先审核后上报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四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3.《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四份(正式稿)
5.所提交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人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省畜牧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质量检验。申请人持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的证明文件将样品送山东省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检验。
4.办理批件。省畜牧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审查意见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转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检,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检验时间不超过90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
53条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