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5〕28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广泛征求各市畜牧局(办)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办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办事程序指南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核
2.兽用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
5.兽药广告审批
6.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
8.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9.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
10.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规定药品的购买证明
11.兽药GMP验收上报程序
12.产品自由销售(出口)证明
一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核
项目类型:先审核后上报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省畜牧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3.办理文件。将审查意见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转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