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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496号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496号公告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5〕35号)


各市畜牧局(办):
  农业部第496号公告已于2005年4月27日发布,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原267号公告)进行了修改,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在2005年6月1号前已经通过农业部GMP静态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或车间,要在GMP静态验收有效期前3个月向省畜牧办提出动态检查申请并上报兽药GMP实施情况报告,省畜牧办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并选派具有兽药GMP检查员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组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以及需要整改的文件。其中,对能够达到兽药GMP动态检查要求的企业和车间,省畜牧办转报农业部和兽药GMP办公室,由农业部审核后为其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兽药GMP合格证书。
  二、对新建企业(车间)试生产的产品,在企业通过农业部GMP验收并取得该产品批准文号后,由企业向我办提交试生产产品包装出售的申请及相关批次产品新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经我办审核批准,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盖兽药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包装出售。
  三、对已通过GMP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度至少对每个企业检查1次,通过检查,促进兽药生产企业上档次上水平,提升我省兽药行业整体素质,规范兽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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