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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山东省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检查站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主管机关、设站依据、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规定、上岗人员情况、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在检查站前方应设立明显标志,提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检查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检查站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上岗;
  (二)乱出证、乱收费、乱罚款;
  (三)不按规定查证、验物、消毒、处理;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其它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检查站应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境内区域间和省际间流通环节监督执法协作工作。
  第十八条 检查站应维持正常的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影响正常流通。
  第十九条 检查站要与纠风办、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严格履行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铁路、民航、港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基层防疫人员
工作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基层防疫人员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的长效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职责
  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是指在县、乡(镇)畜牧兽医系统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
  (一)县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并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2.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所辖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并保证免疫质量。
  3.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加盖或加封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畜主)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按规定权限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防疫监督管理,在按规定设立的道路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效果检测、动物疫情监测等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监测任务,并及时做好检测结果和疫情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到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储运等场所,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或者协助实施采样、留验、抽检等工作。
  7.负责疫情信息网络传输,发现疫情,必须按照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8.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坚决执行上级指令,认真调查疫源,参与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9.全面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防疫任务。
  (二)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主要职责。
  1.自觉按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做好动物防疫政策、防疫知识的宣传,做好兽医防疫新技术、新成果等的推广应用。
  2.协助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搞好本辖区内动物饲养监管、动物检疫及疫病监测抽样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和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动物免疫、用药、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报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对分工区域内的动物实施免疫注射、填发免疫证明和佩带免疫标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免疫任务。同时,做好对所免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严格登记、存档。
  5.负责做好分工区域内动物疫病普查工作。发现疫情,严格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不得瞒报和谎报。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
  6.全面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1.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2.负责建立本村动物饲养和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动物免疫、用药、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报送乡(镇)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3.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村动物的防疫工作,协助县、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检疫、监管、疫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普查等工作。
  4.负责本村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5.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
  二、基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
  (一)工作人员的要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动物疫病防治知识、防疫技术和国家有关防疫法规、政策,具备实施免疫、耳标佩带、档案建立、疫情处理等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配应按照《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试行)》(鲁牧综字[2005]29号)执行。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1.按照免疫计划,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强制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持证率100%,免疫标识佩带率100%,应消毒场所的消毒率达到100%,并保证消毒效果。
  2.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检疫出证合格率均达到100%。按时完成疫病监测计划任务,按规定实施对种畜禽等规定疫病的监测。
  3.辖区内动物免疫档案齐全,畜禽户口登记、免疫记录、消毒记录、免疫标识领用记录、免疫效果检测等各种记录相互衔接,内容全面,时间清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三)疫情处置目标。疫情报告和传输及时、迅速、准确,应急准备充分,疫情扑灭果断、及时、不扩散。
  三、培训考核
  (一)加强培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每年对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业务培训,省、市每年视工作需要组织1-2次基层动物防疫骨干的业务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专业知识、技术规范等,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能力。
  对具体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疫病检测等工作的人员,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二)严格考核。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防疫任务完成情况等制定详细的动物防疫工作考核标准,对县、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履行动物防疫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省、市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四、责任追究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不能按时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对不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履行检疫、监督职责,不按规程实施检疫,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买卖、伪造、涂改检疫证明的,给予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不按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注射,对强制免疫动物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识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撤销动物防疫员资格。
  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评估、通报和问责制度

  为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的原则。实事求是,点面结合,力求实效,奖优促差,促进工作,确保质量。
  (二)考核评估的组织。全省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考评领导小组由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牲畜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成员、各市畜牧局主要领导组成。考评工作组成员由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省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总站)、市级畜牧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分组交叉互评的形式进行。
  (三)考核评估时间。省畜牧办公室对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各市对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两次,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对各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两次,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主要考核评估内容。
  1.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的设立、工作制度的建立等。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选配、培训、考核等。
  2.责任制落实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是否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指挥系统,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1)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包括免疫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免疫进度,免疫密度,免疫挂标率,免疫效果等。年度消毒灭源计划及实施,消毒覆盖面等。
  (2)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准备情况。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应急预备队,物资、资金储备,应急演练等。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及扑灭情况。对已发生疫情的报告、诊断和处置情况。包括疫情报告、诊断,应急措施,扑灭情况及后续工作等。
  (4)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情况。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贮藏、使用,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
  4.疫病监测工作情况。疫病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计划和本市下达的监测计划,检验记录、监测报告等。
  5.检疫和监督工作情况。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培训,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等;规模饲养场和屠宰场的派驻监管情况;对辖区内防疫检疫的监督情况。包括证照领取、发放记录,市场监督,定点屠宰监督记录,案件处理,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等。
  6.防疫经费落实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疫苗经费、消毒经费、监测经费、扑杀经费、疫情处理经费是否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到位,经费的使用等情况。
  7.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市、县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情况。包括仪器设备配备,工作制度;检疫监督所需交通、通讯、采样、取证、培训等设备的配备。
  8.档案管理情况。各级免疫、消毒、监测、检疫及监督、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方法和范围。
  1.考核方法:实行逐级考核,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样检测相结合,评议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6.1)和综合评估相结合。
  2.考核范围:每市随机抽查三分之一的县;每县随机抽查2个乡镇和3个规模养殖场、2个屠宰加工厂(场)、1个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个自然村,每村检查10个连续的畜禽饲养农户。有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县,抽查一个监督检查站。对县、乡的考核评估参照省对市的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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